一句話總結:會。緩刑(suspended sentence)本身就是一項定罪(conviction),法庭只是把監禁刑罰「暫緩執行」,並非撤銷罪名。因此被判緩刑後,你仍然有刑事案底,紀錄會保留在警方的定罪資料中。這一點與簽保守行為(bind-over)截然不同——後者並非定罪,不會留下案底。下文逐一拆解緩刑的性質、條件、再犯的後果,以及《罪犯自新條例》(第297章)下案底何時可視為「已喪失時效」(spent)。
緩刑是什麼?為何仍屬定罪
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(第221章)第109B條,當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的監禁刑期時,可命令該刑罰在指定期間內暫緩執行,這段期間稱為「緩刑期」(operational period),由1年至3年不等。只要你在緩刑期內不再犯可監禁的罪行,原本的監禁刑罰便不會實際執行,你毋須入獄。
關鍵在於:法庭判緩刑之前,你已經被裁定罪名成立(無論是認罪還是經審訊定罪)。緩刑只是處理「刑罰如何執行」的方式,並沒有改變「你已被定罪」這個事實。因此緩刑會留下刑事案底。
此外,部分嚴重罪行屬於第221章附表3所列的「例外罪行」(excepted offences,例如搶劫、猥褻侵犯等),法庭不能就這些罪行判處緩刑。
緩刑期內再犯的後果
緩刑並非「無條件釋放」。如果你在緩刑期內再次干犯可判監禁的罪行並被定罪,法庭一般會啟動(activate)原本暫緩的監禁刑罰,意思是除了就新罪行另行判刑外,你還可能要服回原先被暫緩的刑期。法庭有酌情權決定全部執行、部分執行、延長緩刑期或例外地不予執行,但「不執行」並非常態。換言之,緩刑期就是一段需要你謹慎守法的觀察期。
《罪犯自新條例》:案底何時可視為「已喪失時效」
香港的《罪犯自新條例》(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,第297章)容許符合條件的定罪,在一段時間後成為「已喪失時效的定罪」(spent conviction)。根據第2條,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
- 你在此之前並無在香港被定罪(即屬首次定罪);
- 就該次定罪所判的刑罰,監禁不超過3個月(不論是即時執行還是緩刑),或罰款不超過港幣10,000元;及
- 自定罪起計3年內,你並無在香港再被定罪。
三項條件全部滿足後,該定罪即視為「已喪失時效」。屆時在大多數情況下,你可聲稱自己並無該項刑事紀錄,他人亦不得因該定罪而歧視你。
要特別留意:由於緩刑期通常為1至3年,而緩刑下的監禁刑期計入上述「3個月」的門檻,因此緩刑期超過2年的案件,計算3年清白期時須格外小心;而且一旦原判監禁刑期超過3個月,即使獲緩刑,亦不符合「喪失時效」的條件,案底會長期保留。此外,《條例》第3及第4條設有例外情況,例如申請成為律師、會計師、保險經紀、持牌銀行董事,或應徵某些政府高級職位時,已喪失時效的定罪仍可能須要披露。
對工作、移民及出入境的影響
在案底「喪失時效」之前,緩刑屬有效的定罪紀錄:
- 就業:需要良民證(無犯罪紀錄證明書)或受規管行業(保安、金融、教育等)的職位,緩刑可能須要披露並影響聘用。
- 移民/簽證:部分國家的簽證或移民申請會查詢刑事定罪,緩刑屬定罪,須如實申報;隱瞞可能導致拒簽或日後被撤銷身份。
- 專業資格:如上所述,受第297章例外條款規管的專業及高級公職,即使案底已喪失時效,仍可能須要披露。
緩刑、感化令、社會服務令、守行為——案底大不同
- 緩刑:屬定罪,有案底。
- 感化令(probation order):同樣建基於定罪,因此有案底;只是以社區監管代替監禁。
- 社會服務令(community service order):同樣是定罪後的判刑選項,有案底。
- 簽保守行為/守行為(bind-over):並非定罪,控方一般不提證據、被告技術上獲撤控,不會留下案底。這是它與緩刑最根本的分別。
因此,若你的目標是「不留案底」,爭取的方向應是簽保守行為或撤控,而非緩刑——緩刑只能讓你免於即時入獄,並不能消除定罪。
下一步
每宗案件的控罪、案情與個人背景都不同,能否爭取守行為、緩刑或其他較輕處理,須按具體情況評估。如你正面對刑事檢控並關注案底問題,宜及早諮詢刑事法律意見,了解可行的抗辯與求情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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