⚠️ 傷人17是極為嚴重的刑事罪行
有意圖而傷人罪(俗稱「傷人17」)是香港法律下最嚴重的傷人罪行之一,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。如果你正面對此控罪,必須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支援。
1什麼是「傷人17」?法律定義
根據香港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(第212章)第17條規定:
「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,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終身監禁。」
控罪要素
控方必須證明以下元素:
傷害或嚴重傷害
被告對受害人造成了傷害(wounding)或嚴重身體傷害(grievous bodily harm)
意圖造成嚴重傷害
被告有意圖(intent)使受害人身體受嚴重傷害
非法
行為是非法的(unlawful),即沒有合法辯解
惡意
行為是惡意的(malicious),即明知行為可能造成傷害
什麼是「傷害」(Wounding)?
在法律上,「傷害」指皮膚的完整性被破壞,即皮膚被割破或刺穿,導致出血。輕微擦傷或瘀傷通常不構成「傷害」。
什麼是「嚴重身體傷害」(GBH)?
嚴重身體傷害包括但不限於:
- 骨折
- 器官損傷
- 永久性傷殘
- 需要長期住院治療的傷害
- 可能危及生命的傷害
💡 傷人17 vs 傷人19 的關鍵分別
傷人17與傷人19的主要分別在於「意圖」。傷人17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,而傷人19只需證明被告造成了傷害,不需證明有嚴重傷害的意圖。因此傷人17的刑罰遠比傷人19嚴重。
2傷人17的刑罰
最高刑罰
傷人17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。這是香港法律下最嚴重的傷人罪行。
實際判刑參考
| 案件情況 | 常見判刑 |
|---|---|
| 較輕案件(傷害較輕、無預謀) | 3-5年監禁 |
| 一般案件 | 5-10年監禁 |
| 嚴重案件(使用武器、造成永久傷殘) | 10-15年監禁 |
| 極嚴重案件(幾乎致命、極度殘暴) | 15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 |
3可能的抗辯理由
自衛(Self-defence)
如果被告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即時攻擊,而使用的武力是合理及相稱的,可構成抗辯。
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的意圖
如能證明被告沒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,控罪可能改為較輕的傷人19或傷人39。
身份認錯
被告並非施襲者,是被錯誤指認。
意外
傷害是意外造成,並非故意行為。
4影響判刑的因素
減刑因素
- • 初犯
- • 及早認罪
- • 受到挑釁
- • 真誠悔意
- • 向受害人道歉或賠償
- • 良好品格
- • 案發時精神狀態受影響
加刑因素
- • 有預謀
- • 使用武器(刀、棍等)
- • 造成永久傷殘
- • 針對弱勢人士
- • 團伙作案
- • 有暴力案底
- • 行為極度殘暴
5常見問題
傷人17一定會坐監嗎?
幾乎一定會。傷人17是極嚴重的罪行,即使有減刑因素,法庭通常也會判處監禁。唯一例外可能是非常特殊的情況,如完全出於自衛但使用過度武力。
傷人17和謀殺有什麼分別?
主要分別在於意圖。謀殺需要證明被告有殺人意圖,而傷人17只需證明有嚴重傷害的意圖。如果傷人17案件中受害人死亡,控罪可能升級為謀殺或誤殺。
案件會在哪個法院審理?
傷人17是可公訴罪行,通常會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,不會在裁判法院處理。
免責聲明
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之用,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。每宗案件的情況各有不同,如需法律意見,請諮詢持有執業資格的香港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