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罪行普通襲擊

普通襲擊(傷人40)
最高可判1年監禁

普通襲擊是香港最常見的傷人控罪。本文將為你詳細解釋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40條的法律定義、控罪元素及可能面對的刑罰。

相關法例: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40條
最高刑罰:1年監禁
案件類型:簡易程序罪行

⚠️ 如果你因打架或襲擊被警方調查,請先保持冷靜。

普通襲擊雖然是較輕的罪行,但一經定罪仍會留下案底。及早尋求法律支援,有機會爭取簽保守行為,避免留下案底。

1什麼是普通襲擊(傷人40)?

根據香港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(第212章)第40條規定:

「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處監禁1年的罪行。」

控罪要素

方式一:施加武力

被告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向他人身體施加非法武力(如推、打、掌摑)

方式二:令人擔心受襲

被告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令他人即時擔心會受到非法武力(如舉拳作勢要打)

💡 重要:普通襲擊不需要造成傷害

普通襲擊不需要證明受害人受到任何身體傷害。只要被告對他人施加了非法武力,或令對方即時擔心會受到非法武力,即可構成罪行。

常見的普通襲擊情況

  • 口角後推撞對方
  • 掌摑他人
  • 向他人吐口水
  • 舉拳作勢要打(即使沒有真正打到)
  • 扯住他人衣服或手臂
  • 用物件擲向他人(即使沒有擲中)

2普通襲擊的刑罰

最高刑罰:1年監禁

普通襲擊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年。但實際上,初犯者通常不會被判即時監禁。

實際判刑參考

案件情況常見判刑
輕微案件(初犯、情節輕微)簽保守行為(不留案底)
一般案件罰款 / 社會服務令
較嚴重案件短期監禁(通常緩刑)
嚴重案件(重犯、情節惡劣)即時監禁

✅ 簽保守行為 — 不留案底的機會

對於輕微的普通襲擊案件,如果被告是初犯、有真誠悔意、雙方已和解,法庭可能接納簽保守行為的申請。簽保守行為後,只要在守行為期間(通常1-2年)保持行為良好,案件就會撤銷,不會留下任何案底

3可能的抗辯理由

自衛

如果被告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即時攻擊,而使用的武力是合理及相稱的。

同意

受害人同意該身體接觸(如體育活動、友人間的嬉戲)。

意外

身體接觸是意外發生,並非故意或罔顧後果。

身份認錯

被告並非施襲者,是被錯誤指認。

4影響判刑的因素

減刑因素

  • • 初犯、無案底
  • • 及早認罪
  • • 受到挑釁
  • • 真誠悔意、向受害人道歉
  • • 雙方已和解
  • • 酒後或情緒激動下犯案
  • • 沒有造成任何傷害

加刑因素

  • • 有暴力案底
  • • 在公眾場所犯案
  • • 針對弱勢人士
  • • 沒有悔意
  • • 多人圍毆

5常見問題

普通襲擊會留案底嗎?

如果被定罪,會留案底。但如果成功爭取到簽保守行為並完成守行為期,就不會留下案底。

傷人40和傷人39有什麼分別?

主要分別在於是否造成傷害。傷人40(普通襲擊)不需要證明造成傷害,而傷人39需要證明造成實際身體傷害。傷人40最高判1年監禁,傷人39最高判3年監禁。

雙方互相推撞,誰會被控?

警方會調查誰先動手。如果雙方都有襲擊行為,雙方都可能被檢控。但如果一方是出於自衛,且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,該方可能有抗辯理由。

面對普通襲擊控罪?

普通襲擊雖然是較輕的罪行,但處理不當仍會留下案底。讓專業律師為你評估案情,爭取簽保守行為,避免留下案底。

免責聲明: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之用,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。如需法律意見,請諮詢持有執業資格的香港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