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法例: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40條
最高刑罰:1年監禁
案件類型:簡易程序罪行
⚠️ 如果你因打架或襲擊被警方調查,請先保持冷靜。
普通襲擊雖然是較輕的罪行,但一經定罪仍會留下案底。及早尋求法律支援,有機會爭取簽保守行為,避免留下案底。
1什麼是普通襲擊(傷人40)?
根據香港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(第212章)第40條規定:
「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,即屬犯可處監禁1年的罪行。」
控罪要素
方式一:施加武力
被告故意或罔顧後果地向他人身體施加非法武力(如推、打、掌摑)
方式二:令人擔心受襲
被告故意或罔顧後果地令他人即時擔心會受到非法武力(如舉拳作勢要打)
💡 重要:普通襲擊不需要造成傷害
普通襲擊不需要證明受害人受到任何身體傷害。只要被告對他人施加了非法武力,或令對方即時擔心會受到非法武力,即可構成罪行。
常見的普通襲擊情況
- 口角後推撞對方
- 掌摑他人
- 向他人吐口水
- 舉拳作勢要打(即使沒有真正打到)
- 扯住他人衣服或手臂
- 用物件擲向他人(即使沒有擲中)
2普通襲擊的刑罰
最高刑罰:1年監禁
普通襲擊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年。但實際上,初犯者通常不會被判即時監禁。
實際判刑參考
| 案件情況 | 常見判刑 |
|---|---|
| 輕微案件(初犯、情節輕微) | 簽保守行為(不留案底) |
| 一般案件 | 罰款 / 社會服務令 |
| 較嚴重案件 | 短期監禁(通常緩刑) |
| 嚴重案件(重犯、情節惡劣) | 即時監禁 |
✅ 簽保守行為 — 不留案底的機會
對於輕微的普通襲擊案件,如果被告是初犯、有真誠悔意、雙方已和解,法庭可能接納簽保守行為的申請。簽保守行為後,只要在守行為期間(通常1-2年)保持行為良好,案件就會撤銷,不會留下任何案底。
3可能的抗辯理由
自衛
如果被告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即時攻擊,而使用的武力是合理及相稱的。
同意
受害人同意該身體接觸(如體育活動、友人間的嬉戲)。
意外
身體接觸是意外發生,並非故意或罔顧後果。
身份認錯
被告並非施襲者,是被錯誤指認。
4影響判刑的因素
減刑因素
- • 初犯、無案底
- • 及早認罪
- • 受到挑釁
- • 真誠悔意、向受害人道歉
- • 雙方已和解
- • 酒後或情緒激動下犯案
- • 沒有造成任何傷害
加刑因素
- • 有暴力案底
- • 在公眾場所犯案
- • 針對弱勢人士
- • 沒有悔意
- • 多人圍毆
5常見問題
普通襲擊會留案底嗎?
如果被定罪,會留案底。但如果成功爭取到簽保守行為並完成守行為期,就不會留下案底。
傷人40和傷人39有什麼分別?
主要分別在於是否造成傷害。傷人40(普通襲擊)不需要證明造成傷害,而傷人39需要證明造成實際身體傷害。傷人40最高判1年監禁,傷人39最高判3年監禁。
雙方互相推撞,誰會被控?
警方會調查誰先動手。如果雙方都有襲擊行為,雙方都可能被檢控。但如果一方是出於自衛,且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,該方可能有抗辯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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