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話總結:自 2019 年終審法院在協和小學洩題案(HKSAR v Cheng Ka Yee & Others)裁決後,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161條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」罪,已不再適用於一個人單純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。換言之,若整個過程只涉及你自己的裝置、沒有取用他人的電腦,便不能再以第161條入罪。但這不代表相關行為從此無罪——控方往往改以欺詐、盜竊、處理犯罪得益等其他控罪起訴。
第161條原本是甚麼控罪?
第161條規定,任何人有以下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,即屬犯罪:
- (a) 意圖犯罪;
- (b)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;
- (c)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;或
- (d)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。
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可處監禁 5 年。由於條文措辭闊、門檻看似低,過往多年被廣泛套用於各類涉及電腦或手機的案件,因而被批評為「百搭控罪」。
終審法院 2019 年的關鍵裁決
協和小學案中,幾名小學教師用自己的手機偷拍小一入學面試試題,再透過個人手機與電腦把資料傳送他人。律政司以第161(1)(c)條(不誠實地獲益)檢控,但裁判法院、原訟法庭以至終審法院均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終審法院於 2019 年 4 月 4 日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,焦點在於條文中「取用」(access)一詞的詮釋。法院指出,「取用」與「使用」(use)詞義不同——一個人只能「取用」一些他本身並非正在使用的東西。就第161條而言,「取用」指的是在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,因此不包含使用自己電腦的行為。由於這些教師全程只用自己的裝置、並無取用學校或他人的電腦,故不構成第161條的罪行。
判決後,哪些情況「告唔到」?
這項裁決大幅收窄了第161條的適用範圍。一般而言,若以下情況成立,便不能單以第161條入罪:
- 你只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;及
- 整個過程沒有取用他人的電腦(例如沒有入侵別人帳戶、沒有未經授權登入公司系統)。
常見例子包括:在自己手機上拍照、用個人電郵或通訊軟件傳送訊息、在自己電腦上製作或儲存文件等。即使背後動機並不誠實,只要不涉及取用他人裝置,第161條本身便用不上。
哪些情況仍可被第161條檢控?
判決並非把第161條「廢掉」。若行為涉及取用屬於他人的電腦或系統,例如未經授權登入別人的網上銀行、社交媒體或公司內部系統,並帶有上述不誠實意圖,第161條仍然適用。換句話說,分界線在於有否「取用他人的電腦」,而非有否使用電腦。
控方今日改用甚麼替代控罪?
由於不少行為已不能再用第161條起訴,控方近年改以其他既有控罪處理,視乎案情可能包括:
- 欺詐(《盜竊罪條例》第210章第16A條)——以欺騙手段使他人蒙受損失或令自己獲益;
- 盜竊(第210章第9條)——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產;
-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是從犯罪得來的財產(俗稱「洗黑錢」,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第455章第25條);
- 其他針對具體行為的控罪,例如刑事毀壞、發布私密影像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。
因此,當有人說「終院案後就告唔到」,這只就第161條而言屬實;控方仍可從不同角度檢視同一宗行為,並選擇合適的替代控罪起訴。
正被調查或被捕,應留意甚麼?
若你正因涉及電腦或手機的行為被調查,以下幾點值得留意:
- 釐清裝置歸屬:整個過程是否只涉及自己的裝置、有否取用他人電腦或帳戶,是判斷第161條是否適用的關鍵事實。
- 留意實際控罪:即使第161條用不上,仍可能面對欺詐、盜竊或處理犯罪得益等控罪,這些控罪的刑罰可能更重。
- 保持冷靜、謹慎應對問話: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;在了解清楚被指控的具體罪名前,不宜倉卒作出陳述。
- 保留相關紀錄:裝置、訊息、登入紀錄等有時對釐清「取用」與「使用」的分別相當重要。
每宗案件的事實與適用控罪都不同,第161條的適用範圍亦屬技術性的法律問題。如你對自身情況有疑問,宜及早就具體案情徵詢合資格刑事辯護律師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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