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法律指南衰十一自願都犯法

衰十一:對方自願,都一樣犯法?

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,即使對方表示自願,仍然可能觸犯俗稱「衰十一」的罪行。本文解析其法律定義、為何「同意」不構成抗辯,以及刑罰與你應有的應對。

一分鐘重點

  • 俗稱「衰十一」的罪行,法律上是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見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124條,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
  • 在法律上,16歲以下的女童無法給予有效的性同意。因此,即使她「自願」、主動,甚至是你們的男女朋友關係,「對方同意」都不是免責抗辯
  • 同意與否,只可能在量刑階段作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,但不能令你脫罪
  • 坊間常聽到的「我以為佢夠16歲」——對於第124條這條控罪而言,並不是法定抗辯理由,最多只在量刑時略作考慮。
  • 若你正面對這類調查或指控,在向警方錄取口供之前,先尋求法律意見十分重要。

「衰十一」究竟是甚麼控罪?

「衰十一」是香港坊間對某條控罪的俗稱,其法律名稱為「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」,訂於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124條。控方須證明的核心元素相當直接:

  • 被告與一名女童發生了性交;及
  • 該女童在事發時年齡在16歲以下

請留意,控罪本身並不要求有暴力、威嚇或不情願的成分。換言之,這條罪所針對的,並非「強迫」,而是「對象的年齡」。只要上述兩項事實成立,罪行即告完成。

為何「對方自願」不能令你脫罪?

很多人最大的誤解,是以為「雙方你情我願」就等於無罪。這在法律上並不成立,原因在於同意的能力

法律訂明,16歲以下的女童在法律上不能就性交給予有效同意。這是一條為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的界線——立法的用意,是不論未成年人主觀上是否「願意」,都先在法律上把她視為未能就此作出有效決定。既然法律不承認她能給予有效同意,那麼「她答應了」這一點,自然無法成為令被告脫罪的抗辯。

因此,下列情況全部都不是抗辯理由

  • 對方主動、自願,甚至是她提出的;
  • 雙方是穩定的男女朋友關係;
  • 事後對方及其家人不打算追究。

是否追究與會否被檢控,是兩回事——這是公訴性質的刑事罪行,由律政司而非受害一方決定是否提出檢控。

那「我以為佢夠16歲」呢?要分清楚兩條不同的罪

這是最容易被誤導、也最需要小心的一點。網上不時有人說「只要你合理相信對方已滿16歲就無事」,但這個說法必須分清楚是哪一條罪,否則會嚴重誤導。

第124條(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)本身而言,香港法律一般將其視為嚴格/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:只要性交屬實、而女童事實上未滿16歲,被告即使真誠地相信對方已滿16歲,仍然會被定罪。換言之,「我以為佢夠秤」並非第124條的法定抗辯,最多只能在量刑時作為輕微的減刑考慮,而且影響通常有限。

那「合理相信年滿16歲」這個抗辯從何而來?它主要與另一條罪有關——即非禮(猥褻侵犯,第122條)。在 HKSAR v Choi Wai Lun(2018年終審法院)一案中,法院裁定就非禮罪而言,如被告能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,證明自己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對方已年滿16歲,便可構成抗辯。

重點是:這個抗辯是針對非禮罪的判決,不能想當然地套用到第124條的非法性交控罪上。把兩者混為一談,是常見而危險的錯誤。實際案件中你究竟面對哪一條(或哪幾條)控罪、有沒有任何抗辯空間,必須由律師按你的具體情況評估,切勿單憑網上說法自行判斷。

刑罰有多重?

第124條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。實際判刑會視乎多項因素,例如雙方年齡差距、有否涉及信任或權勢關係、有否其他加重因素,以及被告是否認罪等。雖然並非每宗案件都即時入獄,但這屬於性罪行,後果嚴重,亦可能影響日後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(俗稱「性罪行紀錄查核」)相關的就業安排。

另須留意,香港近年就性罪行條文進行了改革,部分條文趨向中性化表述(不再單以「女童/男性」框定)。確切適用哪一條條文、以及最新的法律狀態,應以官方法例及專業意見為準。

如果你正面對這類調查,應該怎樣做?

由於同意不是抗辯、年齡誤信通常也不能令你就第124條脫罪,這類案件的關鍵往往落在事實爭議、程序、證據及量刑等層面。在這些情況下,你在最初階段的應對,可能對結果有深遠影響:

  • 有權保持緘默。在未取得法律意見前,貿然向警方錄取口供,可能會說出對自己不利的內容。
  • 不要嘗試自行聯絡對方、家人或證人「私下解決」,這有機會被視為妨礙司法公正等更嚴重的行為。
  • 盡早諮詢刑事法律意見,了解你實際面對的控罪、可能的抗辯、以及認罪與否的後果。

本文僅為一般法律資訊,並非針對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。每宗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,若你或家人涉及相關調查或指控,建議盡快徵詢執業律師的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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