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罪行衰十一

衰十一|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
最高可判5年監禁

「衰十一」是香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18條的俗稱。本文將為你詳細解釋此罪行的法律定義、控罪元素及可能面對的刑罰。

相關法例: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18條
最高刑罰:5年監禁
受害人年齡:13-16歲

⚠️ 如果你因此罪被警方調查,請先保持冷靜。

在錄口供前不要亂說話。這是嚴重的性罪行,定罪後會列入性罪行定罪紀錄。你有權保持緘默並尋求律師協助。

1什麼是「衰十一」?法律定義

衰十一」是香港俗稱,正式罪名是「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」。根據香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200章)第118條規定:

「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」

控罪要素

1. 性交行為

被告與女童發生性交(插入式性行為)

2. 女童年齡

女童年齡在13至16歲之間

3. 被告性別

被告必須是男性

⚠️ 重要:同意不是抗辯理由

即使女童「同意」發生性行為,也不構成抗辯理由。法律認為16歲以下的人沒有能力給予有效的性同意。唯一可能的抗辯是被告合理地相信女童年滿16歲。

🔴 衰十一 vs 衰十三

如果女童年齡在13歲以下,則會被控「衰十三」(第123條),屬於更嚴重的罪行,最高可判終身監禁,而且「相信對方年滿16歲」不能作為抗辯理由。

2刑罰

最高刑罰:5年監禁

此外,定罪後還會:

  • • 留有刑事案底
  • • 列入性罪行定罪紀錄(俗稱「性罪犯名冊」)
  • • 永久影響從事與兒童相關的工作

實際判刑參考

案件情況常見判刑
雙方年齡相近、被告年輕感化令 / 社會服務令
一般案件1-3年監禁
年齡差距大、有信任關係3-5年監禁

3可能的抗辯理由

合理地相信女童年滿16歲

如果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女童年滿16歲(如女童謊報年齡、外表成熟),這是唯一可能的法定抗辯。但舉證責任在被告。

沒有發生性交

被告否認有發生性交行為。

身份認錯

被告並非涉案人士。

4影響判刑的因素

減刑因素

  • • 被告年輕(如雙方都是青少年)
  • • 雙方年齡差距小
  • • 及早認罪
  • • 雙方是真正的戀愛關係
  • • 初犯

加刑因素

  • • 年齡差距大
  • • 被告是女童的老師/教練/親戚等
  • • 涉及欺騙或誘騙
  • • 女童年齡接近13歲
  • • 有相關案底

5常見問題

她說自己已經16歲,我信了,還會被控嗎?

可能不會定罪,但需要證明。「合理地相信對方年滿16歲」是法定抗辯,但你需要提供證據(如對話紀錄、她的陳述等),而且法庭會考慮你是否已採取合理步驟核實。

定罪後會列入性罪犯名冊嗎?

會。此罪行屬於性罪行,定罪後會列入性罪行定罪紀錄。這會永久影響你從事與兒童相關的工作。

面對此項控罪?

這是嚴重的性罪行,需要專業律師處理。讓我們為你評估案情,爭取最佳結果。

免責聲明: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之用,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