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關法例:《危險藥物條例》第4條
最高刑罰:終身監禁 + 罰款$500萬
🔴 這是最嚴重的毒品罪行
販運危險藥物是香港最嚴重的毒品罪行,最高可判終身監禁。如果你正面對此控罪,必須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支援,切勿自行錄取口供。
1什麼是販運危險藥物?法律定義
根據香港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第4條規定:
「任何人不得販運危險藥物。」
什麼構成「販運」?
「販運」的定義非常廣泛,包括:
輸入或輸出
將毒品帶入或帶出香港
供應或提供
將毒品供應或提供給他人
取得或管有以作供應
管有毒品並打算供應他人
製造
製造或生產危險藥物
⚠️ 販運 vs 藏毒
藏毒(管有危險藥物)和販運(販運危險藥物)是兩項不同的控罪。藏毒最高判7年,而販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。如果警方認為你藏毒的目的是販賣,會控告你販運罪。
推定販運
根據《危險藥物條例》,如果你管有超過特定數量的毒品,法律會推定你意圖販運,除非你能證明只是供個人吸食:
| 毒品種類 | 推定販運的數量 |
|---|---|
| 海洛英 | 超過1克 |
| 可卡因 | 超過2克 |
| 冰毒(甲基安非他命) | 超過2克 |
| 大麻 | 超過200克 |
| 氯胺酮(K仔) | 超過10克 |
2刑罰
最高刑罰
- • 終身監禁
- • 罰款$5,000,000(500萬港元)
判刑指引
判刑主要取決於毒品種類和數量:
| 海洛英數量 | 判刑起點 |
|---|---|
| 10-50克 | 5-8年 |
| 50-200克 | 8-12年 |
| 200-400克 | 12-15年 |
| 400-600克 | 15-20年 |
| 600克以上 | 20年至終身監禁 |
3可能的抗辯理由
沒有意圖販運
證明毒品只是供個人吸食,沒有販運意圖。需要推翻法律推定。
不知情
被告不知道所攜帶的物品是毒品(如被人利用運毒)。
被脅迫
被告是在威脅或脅迫下參與販運。
搜查程序不當
警方搜查程序違法,證據可能被排除。
4影響判刑的因素
減刑因素
- • 及早認罪
- • 初犯
- • 只是「馬仔」角色
- • 配合調查
- • 年輕
加刑因素
- • 毒品數量大
- • 組織者/主腦角色
- • 跨境販運
- • 有毒品案底
- • 招募他人參與
5常見問題
販毒一定會坐監嗎?
幾乎一定會。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嚴重的罪行,即使毒品數量較少,法庭通常也會判處數年監禁。
我被人利用運毒,不知情,怎麼辦?
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所攜帶的物品是毒品,「不知情」可以是抗辯理由。但你需要證明你沒有理由懷疑物品是毒品。這需要專業律師協助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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