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罪行運毒/販毒

被控販運危險藥物
最高可判終身監禁

販運危險藥物(運毒/販毒)是香港最嚴重的毒品罪行。本文將為你詳細解釋此罪行的法律定義、刑罰及應對方法。

相關法例:《危險藥物條例》第4條
最高刑罰:終身監禁 + 罰款$500萬

🔴 這是最嚴重的毒品罪行

販運危險藥物是香港最嚴重的毒品罪行,最高可判終身監禁。如果你正面對此控罪,必須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支援,切勿自行錄取口供

1什麼是販運危險藥物?法律定義

根據香港《危險藥物條例》(第134章)第4條規定:

「任何人不得販運危險藥物。」

什麼構成「販運」?

「販運」的定義非常廣泛,包括:

輸入或輸出

將毒品帶入或帶出香港

供應或提供

將毒品供應或提供給他人

取得或管有以作供應

管有毒品並打算供應他人

製造

製造或生產危險藥物

⚠️ 販運 vs 藏毒

藏毒(管有危險藥物)和販運(販運危險藥物)是兩項不同的控罪。藏毒最高判7年,而販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。如果警方認為你藏毒的目的是販賣,會控告你販運罪。

推定販運

根據《危險藥物條例》,如果你管有超過特定數量的毒品,法律會推定你意圖販運,除非你能證明只是供個人吸食:

毒品種類推定販運的數量
海洛英超過1克
可卡因超過2克
冰毒(甲基安非他命)超過2克
大麻超過200克
氯胺酮(K仔)超過10克

2刑罰

最高刑罰

  • 終身監禁
  • 罰款$5,000,000(500萬港元)

判刑指引

判刑主要取決於毒品種類和數量:

海洛英數量判刑起點
10-50克5-8年
50-200克8-12年
200-400克12-15年
400-600克15-20年
600克以上20年至終身監禁

3可能的抗辯理由

沒有意圖販運

證明毒品只是供個人吸食,沒有販運意圖。需要推翻法律推定。

不知情

被告不知道所攜帶的物品是毒品(如被人利用運毒)。

被脅迫

被告是在威脅或脅迫下參與販運。

搜查程序不當

警方搜查程序違法,證據可能被排除。

4影響判刑的因素

減刑因素

  • • 及早認罪
  • • 初犯
  • • 只是「馬仔」角色
  • • 配合調查
  • • 年輕

加刑因素

  • • 毒品數量大
  • • 組織者/主腦角色
  • • 跨境販運
  • • 有毒品案底
  • • 招募他人參與

5常見問題

販毒一定會坐監嗎?

幾乎一定會。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嚴重的罪行,即使毒品數量較少,法庭通常也會判處數年監禁。

我被人利用運毒,不知情,怎麼辦?

如果你真的不知道所攜帶的物品是毒品,「不知情」可以是抗辯理由。但你需要證明你沒有理由懷疑物品是毒品。這需要專業律師協助處理。

面對販運危險藥物控罪?

這是最嚴重的毒品罪行,最高可判終身監禁。你必須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支援。

免責聲明: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之用,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。